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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刑事案件律师

    跨境偷渡去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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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境偷渡去诈骗

    * 来源 : * 作者 : 天津刑事案件律师

    天真地以为国外工作轻松、赚钱容易,听信花言巧语结伙偷渡到国外,却不想陷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并被迫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1起偷渡出境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案件,该案系大足法院首例未查实被害人、以新司法解释定罪的诈骗案。大足法院以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焦某、杨某、陈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2020年8月,在境外进行电信诈骗的卢某通过网络发布虚假招工信息,王某看到招聘信息后主动添加了卢某的微信,卢某遂询问其是否愿意到缅甸赌场做客服人员,并对其施以高薪引诱。未能经受住诱惑的王某同意加入,并将此事告知了杨某、陈某、焦某。随后,在没有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4人经卢某安排,于2020年9月5日结伙从云南省某中缅边境处以徒步爬山方式,非法偷越国(边)境到达缅甸,随后进入卢某所在的诈骗窝点。王某、焦某、杨某、陈某陷入该窝点后,人身自由被严格控制,并被强迫对我国境内居民实施电信诈骗。随后,4人想方设法从诈骗窝点成功逃出,并于2020年12月15日采用徒步方式非法入境至中国境内。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焦某、杨某、陈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故意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5被告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达到30日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属于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之情形,应依法予以惩处。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