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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刑事案件律师

    取保候审期限从当天开始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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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保候审期限从当天开始算吗

    * 来源 : * 作者 : 天津刑事案件律师

    取保候审期限从当天开始算吗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在人民法院2审期间,犯罪嫌疑人羁押期已经超过1审法院所判处的有期徒刑的,也适用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所以取保候审的期限是从取保当天开始计算的。

    取保候审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67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1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第68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69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70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56条的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56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56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71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