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一)对宪法的解释
解释宪法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二)对法律的解释
1.立法解释
(1)解释法律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2)需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解释的情况:
①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②法律制定后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3)立法解释程序的启动:要求解释
①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
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④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4)解释草案的拟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5)解释草案的审议:法律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
(6)解释案的通过和公布: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7)立法解释的效力: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相关法条.《立法法》)
第四十五条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四十八条法律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
第四十九条 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五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2.司法解释:
(1) 司法解释的主体:最高法和最高检;
[注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2)需要作出司法解释的情形:
①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院解释。
②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检解释。
[特别提醒]在“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者“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两种情况下,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
(3)司法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
(4)最高法、最高检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5)两高司法解释冲突后的解决
如果两高解释有原则性分歧,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6)专门委员会认为司法解释抵触法律后的处理
如果专门委员会认为司法解释抵触法律,而两高又不予修改或废止,有两种办法:①提出要求两高修改废止的议案;
②提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的议案。
3.行政解释: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应用法律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三)对行政法规的解释
1.国务院的解释
(1)解释的情形:
①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②行政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行政法规依据的。
(2)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国务院提出行政法规解释要求。
(3)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拟订行政法规解释草案,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
(4)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2.国务院法制机构的解释
(1)针对的情形: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
(2)请求解释程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法制机构请求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研究答复;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答复。
(四)对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1.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
2.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同级的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解释。
(五)对行政规章的解释
1.行政规章解释权属于规章的制定机关。
2.行政规章解释由规章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规章的制定机关批准后公布。
3.行政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