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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刑事案件律师

    唠唠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天津刑事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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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唠唠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天津刑事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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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我国法律严格禁止销售和购买赃物,即使买受人购买赃物时出于善意,也不能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 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第319条的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我国的《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的,处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该规定表明,持票人处于恶意取得以欺诈、偷盗而来的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但是持票人出于善意的,则可以取得票据权利。该规定仅仅适用于票据等这类财产性质比较特殊的物品,没有发展为1般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 《民法典》并没有明确规定盗赃物能够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只是在《民法典》的312条规定了与盗赃物同性质的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制度。《民法典》第312条规定了遗失物的善意取得,遗失物与盗赃物都属于占有脱离物,对于盗赃物应该类推适用《民法典》第312条关于遗失物的相关规定。 如果您遇到的情况比较复杂需要找律师咨询,华律网也有在线律师咨询服务功能,您可以向我们专业律师进行法律咨询。